
1、药品变更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注册类变更、生产监管类变更、质量体系类变更。注册类变更,就是涉及到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时,需要启动注册类变更。4个附件分别为: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内包、中间体、成品)、标签、说明书。
2、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包括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审批类变更:审批类变更是指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的重大变更,需要向相关药监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执行。这种变更通常涉及药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重要方面的变化。审批类变更需要提交详细的变更申请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3、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
1、也指的是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需要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试点时,国家放宽了对上市持有人的资质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提出特别要求。
2、【答案】:A 考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故答案为A。
3、第十一条【药品标准】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药品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国家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并持续提高药品注册标准。
4、临床试验、生产经营。根据查询健康界信息显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管理”责任。
5、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个,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质量源于设计原则、风险管理原则、质量等同性原则、GMP符合性原则。为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我国依法规范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注册行为。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有四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质量源于设计原则;风险管理原则;质量等同性原则;GMP符合性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一生产场地一般是指负责实际生产的新旧建筑物拥有同一生产地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旨在规范生物制品在临床试验期间的药学研究与变更管理,确保试验样品的质量与合规性,从而加速生物制品的研发进程和上市步伐,推动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科学管理。
而技术指导原则是为帮助研究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了解如何实施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制药生产工艺的研发内容与技术指导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企业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在新增的生产场地进行了3批商业化规模产品的验证生产,开展了变更前后各3批产品的质量对比研究工作,对变更生产场地的空安瓿和安瓿(含药)质量特性做了对比,并对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测,相关结果符合要求。
注册类变更,就是涉及到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时,需要启动注册类变更。4个附件分别为: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内包、中间体、成品)、标签、说明书。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又可分为重大、中等和微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