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严格要求。首先,第十八条规定,所有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业务。任何超越资质范围或使用其他单位名义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同样,单位也不能允许他人冒用其名义承揽工程。
2、法律分析:允许。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3、勘察和设计是可以分包的,因为他们都是承包合同或者建造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答案】:A、C、D、E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非勘察文件,故选项B错误。
【答案】:A、C、D、E 【知识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B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使用年限,而不是勘察文件。
本题主要考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A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根据上级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定进行层层把关,重大的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必须经室主任和技术主管审定。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查勘设计工作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优良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本办法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在第三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工程勘察文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的严格审查。这些部门有权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确保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答案】:A、C、D、E 【知识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B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使用年限,而不是勘察文件。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所以A正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勘察成功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是设计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答案】:B 监理单位不能转让工程监理业务,C 错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D 错误,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理工期,并提供真实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收费标准,避免压低工程勘察企业的成本价格。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按许可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冒用他人名义,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任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