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根据医学教育网显示。零售药房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一门店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又称独立零售药店。零售药房是直接向患者提供其所需之药品和保健服务的机构,它与批发公司集中的功能衔接,将成批的多品种药品拆零,供应给附近的患者。
2、胶囊剂与片剂分开。零售药店在陈列药品时,一般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不要求胶囊剂与片剂分开。零售药店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一门店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又称独立零售药房。
3、盒装类药品陈列 对于一些质量较轻且体积较小的盒装药品来说,一般不太适宜放置在重点位置,如药店货架陈列的黄金区域。必要的情况下可用大的空盒来陈列。如果盒子大小适宜也可以选择陈列在端头架上,比较美观、整齐。
4、GSP陈列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与OTC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危险品不陈列,如需要必须陈列时,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中药饮片,装斗前需复核,不得错斗、串斗,斗标应用正名正字。
1、截止2023年十月,我国列管的麻精药品有466种。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其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我国新列入管制毒品有5个。2021年我国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1-苯基-1-丙酮、溴素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3、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有121个品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有68个品种,第二类有81个品种。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目录(2013年本)》和《精神药品目录(2013年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主观: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会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若在无相关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有关处方药,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药品属特殊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约定出现在格式条款中,属于对于特殊商品售后管理要求,且有法规作为依扰,不属不公平条款,属于合法约定。为保障其它患者用药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需要。
期满之日前1至4天。药店卖剩一个月就过期的药违法吗在售药品快到有效期时,药店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否则涉嫌欺诈。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是违法的行为。可向工商、消协或药监部门投诉举报;若药品还在保质期内且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违法。
本人才参加工作,对法律法规还不熟悉,很迷茫,请专业人士指点药品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说:禁止非法收购药品,如有触犯的,按《药品管理办法》处理。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对过期药品的处置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过期药品实行分户集中回收、统一销毁的方式。药品零售企业在发现过期失效药品时,应该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确认、报损、销毁,如为特殊药品(精二等)需在当地药监局监督下方可销毁。
1、即使药局是依慢性病处方笺调剂药品,不过医改会电访发现,多数药局回应不带健保卡还是可凭慢笺领药,这个举动看似便民,但医改会表示其实违反健保规定,因为没有健保卡,药师无从协助确认民众的药物过敏史、是否重复用药。
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向无证单位销售药品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时,罚款额度会进一步提高。药品销售违规,如超出经营范围、私设药柜等,也将受到相应的罚款。
4、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